電子交易澄清時間能否少于半個小時
【案例看臺】
電子交易澄清時間能否少于半個小時
基本案情
供應商Z公司參與G代理公司組織實施的J單位“2022年交互式多媒體配套設備項目”投標。評審中評標委員會認為Z公司報價折扣率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報價,并于當日11時43分向投訴人發(fā)送詢標函,要求Z公司對其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的報價提供價格書面說明。當日11時54分,Z公司澄清函答復稱:廠家為了進入當?shù)厥袌?,給予我公司補貼,此價格可以供貨。評標委員會于當日12時16分再次發(fā)送詢標函,要求Z公司于當日12時30分前提供價格合理性的證明材料及價格組成材料,Z公司并未在規(guī)定時間提供以上資料,故評標委員會對Z公司的報價作出無效報價處理。Z公司不滿無效標結果,認為自己報價合理,評標委員會沒有明確的無效報價理由。
該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5家供應商參加投標,Y公司為中標人。被投訴人G代理公司收到投訴人Z公司對于本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出的質疑函,并針對質疑事項作出書面答復。
Z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當?shù)刎斦块T提出投訴。
投訴事項1:平臺顯示其公司回應澄清時間逾期不合理;
投訴事項2:評標委員會認定其公司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不合理。其投標報價不應被認定為無效報價,專家對項目設備市場情況的專業(yè)性不足;
投訴事項3:對代理機構G公司質疑答復不滿意。
處理理由
針對投訴事項1:根據(jù)《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jiān)〔2019〕10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審小組和供應商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交換數(shù)據(jù)電文。給予供應商提交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小時,供應商已經明確表示澄清說明或補正完畢的除外。”本項目評標委員會第二次詢標函給予投訴人提交澄清說明的時間少于半個小時,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澄清程序上存在錯誤,對相關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投訴事項2: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xiàn)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p>
本項目招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本項目采用單價統(tǒng)一折扣率報價,折扣率大于100%或小于0的作無效投標處理。各結算單價=招標文件清單中單價×投標單價折扣率?!痹摋l款不足以證明投訴人的報價必然有效,仍需經過87號令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評審專家判斷流程。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評審專家需進行專業(yè)判斷的主要有三項:(1)投標人的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2)投標人是否存在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情形。(3)投標人的說明是否足以證明其價格合理性。根據(jù)投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及調查獲取的全部現(xiàn)有材料,無法得出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存在對項目設備市場情況專業(yè)性不足、評標存在個人主觀性的結論。
針對投訴事項3: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币虼?,代理公司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是供應商提起投訴的理由,而非投訴事項。
處理結果
當?shù)刎斦块T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投訴人的投訴事項2不成立,投訴事項3是供應商提起投訴的理由,而非投訴事項,投訴事項1成立。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鑒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jiān)〔2019〕10號)
第二十六條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審小組和供應商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交換數(shù)據(jù)電文。給予供應商提交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小時,供應商已經明確表示澄清說明或補正完畢的除外。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lián)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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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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