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規(guī)范政采行政處罰裁量權
本報訊 見習記者彭勇琪報道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發(fā)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政府采購類)(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以有效規(guī)范自治區(qū)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更好地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相關意見可在8月30日前通過紙質或電子郵件反饋。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涵蓋52項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涉及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每項違法行為都按照違法程度分為較輕、一般和嚴重三種處罰幅度,并附有詳細的適用條件、具體標準、處罰權限等。
針對采購人、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警告、對應罰款金額以及禁止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年限的具體處罰標準。比如,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若違法程度較輕,則對其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1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若違法程度一般,則對其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在1至2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若違法程度嚴重,拒不改正或者屢查屢犯,則對其警告并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在2至3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對于供應商的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了對應罰款金額、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年限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的具體處罰標準。比如,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若違法程度較輕,則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7‰以下的罰款,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程度一般,則處以采購金額7‰以上9‰以下的罰款,1至2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若違法程度嚴重,則處以采購金額9‰以上10‰以下的罰款,2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評審專家的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列明了對應罰款金額以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具體處罰標準。比如,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若違法程度較輕,則對于未按規(guī)定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以下簡稱第一種情況),對其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對于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以下簡稱第二種情況),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若違法程度一般,對于第一種情況,對其警告并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對于第二種情況,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若違法程度嚴重,對于第一種情況,對其警告并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于第二種情況,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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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